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下简称航空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航空业奖励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航空业奖励指南,受理航空业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负责建立航空业奖励企业和航空业奖励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