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工程中心可享受国家和广东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产品,优先列入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优先推荐列入广东省、国家的重点新产品计划。
第四十七条 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工程中心承担相关重点科研开发任务和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
第四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七章 效绩评估
第四十九条 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组织一次定期评估。
第五十一条 定期评估应当遵循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定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
(二)研究成果、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研究与实施;
(三)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
(四)对外交流与开放;
(五)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定期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应当给予表彰;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应当给予鼓励;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应当责令其整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如果再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