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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的运行机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二)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三)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人员管理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由岗位固定的研发人员和流动的研发人员构成,其中,岗位固定的研发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8个月。

  第四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批准组建的科技行政主管批准。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正常运营积极开拓多种筹融资渠道,包括:

  (一)国家、省、市等各级财政对工程中心及其承担项目的专项资助经费;

  (二)依托单位按规定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和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等经常性研发资金;

  (三)依托单位科技产品和科技活动依法享受的税收减免、退税所得;

  (四)工程中心自身产品和服务的创收;工程中心进行项目融资等其他资金渠道。

  第四十四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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