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对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组建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完成组建的工程中心对照《计划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验收报告》;
(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纳税证明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四)由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组建单位。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予以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计划任务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程中心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工程中心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一)根据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