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监管帐户或采购专户。
第二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组建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批准组建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向工程中心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对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工程中心专用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
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的资助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使用政府资金进行采购,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组建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任命该工程中心主任,组织成立工程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工程中心章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