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组在现场负责对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在专家和工作人员独立评分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可行性论证组召开论证会议,应当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可行性报告;
(二)评审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组人员提出质疑及依托单位进行答辩;
(四)评审组人员进行评议及独立评分;
(五)可行性论证组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符合全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基础条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满足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其他有关要求;
(三)发展方向: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四)管理机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其不断发展。
(五)论证结果:推荐优先立项、推荐立项或者不推荐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工程中心整体布局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