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当符合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申请指南》的建设内容。
(二)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组建的依托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各依托单位在《联合组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和评审,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综合论证;
(四)可行性论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
(六)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