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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2008〕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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