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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府办〔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并结合历年来我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成果,进一步理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环节的审批(核准、备案)流程,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市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尽快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法制办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应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和信息管理,新开工项目的有关信息应及时抄送下环节各审批部门,并逐步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新开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检查。凡在开工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各项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文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开工后不遵守审批文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要求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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