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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深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
销售(营业)额费率
1亿元(含本级,下同)以下0.1‰
1亿元~10亿元部分0.08‰
10亿元~20亿元部分0.06‰
20亿元~30亿元部分0.04‰
30亿元以上部分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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