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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前述二(一)、(二)类免费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书杂费,由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学校书杂费补助;(三)类免费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其就读学校户籍生书杂费标准等额免收书杂费,由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学校书杂费补助,其余部分仍由学生缴交,具体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前述(一)(二)(三)类免费对象就读我市民办学校的,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的统一补助标准给予民办学校书杂费补助,免费对象按其所就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后的金额缴费入学。

  (三)除免收的书杂费外,其他收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补助经费来源。我市免收义务教育书杂费的补助经费由省、市、区财政分担。市属学校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光明新区所属公办学校和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暂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所属公办学校和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后,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以及收费标准调整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决定。

  四、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要按照粤教发电〔2008〕9号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拨付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资金。
  1.每学期开学前4周,市、区财政部门先按照上学期市、区教育部门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人数,分别将市、区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本学期实际免费人数确定后再对资金额作相应调整。

  2.书杂费免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指定固定的银行帐户,用于免收书杂费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并建立专帐核算。补助资金拨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为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学校开学前一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中小学校。

  (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粤教发电〔2008〕9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加强管理。该项资金用于学校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和上缴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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