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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2.减排目标:“十一五”末,实现减少烟尘排放3600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40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减排COD(化学需氧量)3.6万吨;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2%,力争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力争实现城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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