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14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
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为建立推动我市“双语”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2004〕2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7]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督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促进民汉合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提升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推动素质教育深入进行,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督导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与稳步推进,坚持长期性与整体性原则。在督导过程中,分类指导各学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7]116号)要求,促进各学校着眼于“双语”教学工作的整体发展,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
三、督导内容
本评估方案分督政、督校两个指标体系,分别明确各区(县)政府和学校在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目标。
四、督导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方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督导评估分两个层面:各区(县)政府和学校进行自查自评,做好自我整改,自我提高工作,并把自评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此基础上,对各区(县)政府和学校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现状进行督导评估,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