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监、经贸、农林、财政、建设、监察、工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
建设、规划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按照有关职责,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帮助损毁民房的贫困农户做好恢复重建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一)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
(二)全国重点镇;
(三)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第九条 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