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一)建有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标志。
(二)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区停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设置护栏不得阻断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有人值守的消防服务站或者在居民楼、院内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服务站内除配备消防器材外,还应设报警电话,应急照明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 火灾隐患档案。
(四) 火灾统计档案。
(五) 防火检查档案。
(六)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档案。
(三) 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
(四) 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
(五) 火灾事故记录。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
(二)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