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市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协助和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消防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购置扑救化工、水上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可以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安监、经贸、财政、建设、监察、工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消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依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动居民参与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深入城市社区进行工作指导,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把消防知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送到社区居民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