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遵府办发〔2008〕36号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依托社区自治组织,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现消防、治安联防。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城市社区消防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检查经常有效,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城市社区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和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业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组建由保安队、联防队和志愿者参加的社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人数不得少于社区成年人数的10%,并开展定期训练及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