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帮助损毁民房的贫困农户做好恢复重建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一)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
(二)全国重点镇;
(三)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第九条 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
第十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与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必要的通信联系,其人员、装备和执勤训练设施建设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