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条 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第四条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监、经贸、农林、财政、建设、监察、工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
建设、规划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按照有关职责,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