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档案。
(三) 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
(四) 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
(五) 火灾事故记录。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
(二)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活动。
(三)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
(四)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第二十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纳入文明、示范社区评比项目。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