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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档案。

  (三) 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

  (四) 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

  (五) 火灾事故记录。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

  (二)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活动。

  (三)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

  (四)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第二十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纳入文明、示范社区评比项目。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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