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动居民参与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深入城市社区进行工作指导,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把消防知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送到社区居民群众手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辖区重点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以及相应的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使用或开业前, 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办理。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设施及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配备情况。
(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义务消防队每日对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巡查;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民警查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