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3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依托社区自治组织,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现消防、治安联防。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城市社区消防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检查经常有效,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城市社区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和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业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