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具体的规章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社会救助制度及工作程序,使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化、规范化。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等方式,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覆盖全市城乡的网络平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六)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爱心慈善超市、捐助站、慈善部门等救助机构的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派优秀干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力量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会福利救济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的办公经费和生活待遇问题。动员和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困难群众开展各种“义工”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七)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社会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对象等信息都必须公示。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在救助资金管理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要及时汇总、统计与监督,逐步实行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保证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操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规定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监督、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程序,并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要加强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防止各种救助款物挪用、截留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推动救助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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