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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2.社会互助制度。健全覆盖全市区(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捐助网络,建立有效的社会捐赠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继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医疗扶贫、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包户扶贫、对口支援和司法援助等扶贫帮困活动。重视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通过兴办社会救助服务实体,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实行救助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相结合,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相结合,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探索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救助的长效机制。实行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集中捐赠与经常性捐赠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3.慈善救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发挥慈善组织联系广泛、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争取区内外慈善组织的援助和项目合作,筹集资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行为,积极宣传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力度,募集社会资金,对贫困群众实施救助。
  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全方位的救助。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筹建乌鲁木齐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房产、农牧、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监察和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救助体系建设包括多项内容,涉及政府诸多部门,为保证统一性和整体性,必须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在有效配置政府财力资源的基础上,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部门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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