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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2.教育救助制度。在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和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的各项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助学体系。继续坚持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杂费、课本费,住宿生给予生活补贴),对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助学津贴,对当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资金和政策,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从多方面解决城乡困难学生“就学难”的问题。
  3.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城乡贫困家庭住房解困力度。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解危解困工程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给予有效的修缮。
  4.冬季供暖救助制度。政府每年出资,对城市低保户、低收入户、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经认定的特困企业职工、市级以上劳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暖补贴。对居住无暖气设施住房的低保家庭给予供暖补贴。
  5.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保证资金支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建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弱势群众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6.就业救助制度。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城镇低保对象按有关规定参加再就业培训,免收报名费、培训费。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能力及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对大龄下岗职工、复员干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贴息。农村乡(镇)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中,优先安排特困群众参加,并减免有关费用。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1.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合理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救助形式、救助标准。新年、春节期间,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要对全市贫困群体实施临时救助。对突发性、意外性灾害以及重病、特殊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捐助和家庭自助的方式给予帮助。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贫困群体实施临时救助,并建立财政收入与救助资金同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各种特殊困难群众,通过制定和完善分类临时救助办法,实施各项社会救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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