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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2.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坚持五保供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条件较好的区(县)可适当提高标准。合理调整敬老院布局,集中财力、物力,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强敬老院建设和内部管理,继续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积极推进集中供养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区(县)、乡镇农村敬老院为主,村五保供养点为辅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使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3.优抚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适时调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我市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做好孤寡在乡老复员军人集中供养工作,优先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各类救助制度。
  4.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运送和发放制度,提高灾情监测和预警水平。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等制度,实施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24小时内灾民吃、穿、住、医等救助措施到位,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社会福利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对福利院、敬老院的孤老残幼生活救助和社会服务。积极扶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步伐。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高龄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医疗、娱乐、休养、交通等设施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发展,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专项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全市每年筹集足额资金用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滚动使用。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费用逐步全部由政府承担,并对农村参合患病的特困居民实行特殊医疗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偿医疗机构为“无身源、无亲属、无经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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