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2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推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专门法律,它针对目前我国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与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实现我国应急管理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学习、宣传、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当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学习、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积极面对突发事件,有效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及自救与互救能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