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后从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6月底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汇总。当年7月20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