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8〕6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沈阳市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代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门票辽宁省销售发票》。
二、沈河分局给购票者代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门票辽宁省销售发票》时,不征税,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沈河分局在办理代开发票时,要建立登记台账,并对已代开发票的门票加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