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集装箱运输公司、集装箱堆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的职责要求
1、在集装箱订舱、租箱、装箱、运输、报关、堆放、理货等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加强检查和自管,发现可能藏匿有偷渡人员的异常集装箱立即向本港区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案发现场,并协助处理。
2、集装箱船舶及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和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商业封志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制度,集装箱堆场、集装箱码头公司和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货物监装、监卸制度,防止人员藏匿集装箱偷渡。
3、大型集装箱堆场和出口企业(货主)要设立专门的装箱区,配备专职监装员或指定专人负责货物监装、检查和施加商业封志等工作。集装箱加封前,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留有书面记录。对非海关监管场所或外地装箱、封箱,还要设置专门的检查登记表,由监装员和集装箱运输司机进行反偷渡安全自查后共同签字,有关自查报告一份由货运代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等相关单位提交边防检查机关,一份在集装箱进港时提交集装箱码头公司,一份留存公司备查。封志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检查记录,自查报告等登记情况的保存期限为1年。
4、根据口岸反偷渡形势需要,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6小时向口岸有关查验单位如实提交偷渡重点航线或重点地区出口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目的港、装箱地等资料。
四、明确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对偷渡易发生环节的监管
1、需重点检查和管理的集装箱类型
(1)前往偷渡活动高发区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
(2)非海关监管场所并施加商业封志的集装箱;
(3)口岸所在城市以外地区装箱并施加商业封志的集装箱;
(4)货主自行购买或租用的集装箱;
(5)有异常情况的集装箱;
(6)其他需重点检查和管理的集装箱。
2、集装箱检查重点
在保证货物正常通关的前提下,要提高集装箱抽检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集装箱检查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检查方式,主要检查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