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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5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

  市经贸委、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经贸委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目前,全市共批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1家,注册资金1.917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贷款7.4亿元人民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有效缓解了我市部份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信用担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机构和从事担保业务,随意收取担保费,有的担保机构成立后长期不能开展担保业务,甚至转移、挪用担保资金或开展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影响了信用担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贷款担保风险,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和退出管理制度

  (一)凡遵义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办理担保机构法人变更等事项(外省区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的,须向当地经贸局提出申请,原则上担保机构注册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当地经贸局依据规划进行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享受有关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各银行业分支机构开展合作贷款时,享受国家关于担保资金放大比例的政策。未经批准注册的担保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信用担保业务;已经从事担保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各银行业分支机构不得与未经批准注册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三)对已取得合法经营业务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注册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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