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陈向群
2008年3月31日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