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
1、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委托石家庄煤炭设计院,分别对全市境内的煤炭资源和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储量核实,核实结果作为编制整合方案的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市政府组织国土、安监、发改、煤监等部门审查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2、资源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3、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在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5、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规定程序规定报批。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6、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7、资源整合的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8、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辛志纯任组长,副秘书长张洪山、国土局局长陈惠中任副组长,国土、安监、公安、工商、供电、省煤监局冀东分局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工作。
2、严格标准,严格监管。对已关闭但非法组织生产的煤矿或符合16种关闭情形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设,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确定规模。对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的,相关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