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生产规模。整合后的地方煤矿生产规模一般不低于15万吨/年(含)。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煤炭资源整合是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合法矿井或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
2、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至15万吨(不含)的煤矿,企业自愿整合的,可以纳入资源整合的范围。
3、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已经废止或被注销、吊销的矿井以及已关闭或属于16种应关闭范围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此类矿井原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条件的,可以由合法矿井予以整合,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4、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并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坚持独立资源设置独立矿权的原则,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2、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孝以优并劣。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设置一个采矿权。
5、整合后形成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精神,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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