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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政发〔2008〕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地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我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局、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13厅(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07]9号)。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或浪费资源的煤矿,关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之一的煤矿。

  2、分步实施整合。2008年底前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09年底前年生产能力15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10年全市地方煤矿的生产能力全部达到15万吨(含)以上。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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