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需要多个部门复查复核的,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五、复查复核的受理
1、初访由信访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
2、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复查请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受理。
3、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已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的,不得再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的,上一级机关应予受理。
4、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受理。
5、信访人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依法向省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6、信访人不服市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省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7、已撤并机构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向属地政府或上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有关机关受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
(3)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4)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5)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6)复查、复核请求已被其他机关受理的;
(7)信访问题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复查复核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