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市人民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六)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会议方式、会晤方式、临时约请方式。
会议方式即每年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召集、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晤方式即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与市人民政府领导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临时约请方式即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意见,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需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参与人全体签字。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市人民政府邀请,可以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提供法律建议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1名以上法律顾问列席;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列席;
(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法律顾问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