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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6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2008)第3次常务会议暨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或学者中聘请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市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考察、推荐等工作;

  (二)拟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制作聘用证书;

  (三)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并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四)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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