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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保险等相关权益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酒泉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
  4.3.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4.3.2 I级和II级事件发生,市政府按照规定在最迟不超过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人民银行总行。Ⅲ级金融事件发生,市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3.3 IV级事件发生,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应急委员会。
  4.3.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5.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5.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1.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凡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有关人员,根据责任性质,依法给以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评估与总结
  5.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应急委员会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5.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应急委员会。
  5.2.3 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5.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与处罚
  5.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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