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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征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将有关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正式函告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2.2.5.4 省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的职责
  依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负责对农信社风险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市辖农信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预测和评估,督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及时通报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风险较高的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信用社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金融事件,应及时通知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2.2.5.5 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
  及时启动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保险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保监会、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6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酒泉市外汇管理局、酒泉银监分局、酒泉保险协会、各金融单位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酒泉市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1.2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酒泉市证券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前要加强对证券业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3.1.3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4 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各金融部门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通报本行业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据此对辖区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形成金融稳定报告,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3.2 预防预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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