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将《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2.1.1 领导机构
2.1.2 内设机构
2.1.3 办事机构
2.2 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
4.2 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送
5、善后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评估与总结
5.3 奖励与处罚
6、应急保障
7、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地区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区域经济安全,为促进酒泉经济全面、快速、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