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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 5月10日前,乡(镇)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数据汇总上报县、区(市)。

  第三阶段:5月15日前,县、区(市)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汇总时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局会商,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签字盖章的原件一式两份,各县、区(市)留存一份,上报市民政局一份。

  第四阶段:5月25日前,市民政局对各县、区(市)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并与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会商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报送《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原件一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

  五、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一)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安排落实工作人员和所需工作保障经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的指导。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核查并监督检查。扶贫、农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搞好核查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三)要建立机构,抓好核查人员培训。各县、区(市)要成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从民政、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统计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核查队伍并抓好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做到有机构协调、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

  六、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现已保障对象中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在核查工作中,要对所有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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