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71号)
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4个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种类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三、考核等级
综合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综合考核内容(100分)
1.年度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60分)
全面完成当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分;超任务不加分。
2.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10分)
完成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计10分。未完成指标按实际完成数计分;超指标不加分。
3.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5分)
(1)建立县一级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构,并设有从事旅游工作的专门部门;
(2)全年召开研究旅游业发展工作会议不少于四次,并有具体措施。
4.旅游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5分)
(1)一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2)二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旅游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市场开拓、教育培训、旅游项目编报等。
5.旅游统计、信息及资料上报工作(5分)
(1)按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