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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8〕26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以下简称《规则》和《要求》)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规则》和《要求》的内容,严格贯彻执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检查水平。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处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场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按照《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压的,以及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应与专职执法机构配合执法;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专职执法机构对其承办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落实检验责任,履行检验义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要履行《要求》规定的义务;二要继续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三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履行义务,积极配合监察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只需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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