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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8〕63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委员会,各工商分局,中信国检上海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42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电子监管网的重要意义,加快电子监管网推进步伐。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制定电子监管网推进计划,推进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入网及激活,利用电子监管网信息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经济委员会负责电子监管网在流通领域行业管理的推广应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子监管网在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推广应用,探索建立电子监管网与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生产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标识电子监管码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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