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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各级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要定期对“包保”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责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

  (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三)督促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四)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上访工作。

  (五)明查暗访。市级领导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乡级(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事故抢险调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遵义市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规定,参与“包保”行政辖区伤亡事故的抢险、调查等工作。“包保”领导必须按以下要求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和调查: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领导必须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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