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08〕6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附件1)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附件2)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局发证目录所对应的具体产品按照《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行归类。
2.各区、县局应对本局发证单位进行一次梳理,通知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调整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于2008年3月1日前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地和生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备案表(附件3)到市局进行登记备案,待许可证复查时许可证编号采用市局编号。
3.自2008年3月1日起,凡列入市局发证目录的计量器具,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应按照《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3月1日之前许可证办理未结束的,仍旧采用区县局编号。许可证办理结束后企业应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地和生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备案表到市局进行登记备案,待许可证复查时许可证编号采用市局编号。
4.各区、县局要切实履行计量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行为的监督,做到不断不乱,监管有效。
备案地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大厅5号窗口(宜山路716号)
附件:1.关于发布《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略)
2.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
3.市局发证目录制造企业登记备案表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2
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
1. 加油机、加气机
2. 出租汽车计价器
3. 衡器(包括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
4. 燃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