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精神,《遵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抢抓机遇
遵义市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林业发展条件优越,在全市生态和产业发展中地位重要,潜力巨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林业产权不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市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国、全省以及我市余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践进一步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解决林业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有利于激活各种林业生产要素,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区域经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要求林业生产关系必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十分重视,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党的十七大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市已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今后两年农村改革和林业工作的重点,全面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时机基本成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我市林业飞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