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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完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在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分值权重。
  (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
  坚持激励为主、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2、使用范围
  (1)引导、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策划生成、推进实施。
  (2)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3)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及“6·18”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3、资金安排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①安排导向和原则
  A、鼓励策划生成非资源型产业项目;
  B、鼓励资源型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C、积极支持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项目,对成长型产业的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的攻坚克难,予以倾斜扶持。
  ②补助标准
  A、新增列的省重点项目,补助20~30万元。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由县、市级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的项目补助20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5万元,国家审批的项目补助30万元。
  B、新增列的市重点项目,补助10~20万元。其中:县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0万元,市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5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补助。
  C、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前期经费需求量较大,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D、对符合资金安排导向的“重中之重”项目、能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扶持,补助标准将适当提高。同时,对资源开采和旋窑水泥等一般性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不予补助。
  ③补助用途
  A、补助项目的策划生成部门(主要指负责策划、引进、生成该项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策划生成工作经费支出;
  B、补助项目的分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扣除第A项支出余额的40%,用于该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经费支出;
  C、补助项目业主单位,扣除A、B项支出的余额,用于该项目的前期经费支出。
  ④安排计划
  市发改委(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的产业发展状况、科技含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的补助标准,提出具体补助项目的安排计划。
  每年根据市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合当年新增列的省、市重点项目情况,对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予以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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