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在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分值权重。
(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
坚持激励为主、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2、使用范围
(1)引导、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策划生成、推进实施。
(2)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3)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及“6·18”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3、资金安排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①安排导向和原则
A、鼓励策划生成非资源型产业项目;
B、鼓励资源型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C、积极支持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项目,对成长型产业的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的攻坚克难,予以倾斜扶持。
②补助标准
A、新增列的省重点项目,补助20~30万元。其中: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由县、市级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的项目补助20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5万元,国家审批的项目补助30万元。
B、新增列的市重点项目,补助10~20万元。其中:县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0万元,市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5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补助。
C、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前期经费需求量较大,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D、对符合资金安排导向的“重中之重”项目、能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扶持,补助标准将适当提高。同时,对资源开采和旋窑水泥等一般性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不予补助。
③补助用途
A、补助项目的策划生成部门(主要指负责策划、引进、生成该项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策划生成工作经费支出;
B、补助项目的分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扣除第A项支出余额的40%,用于该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经费支出;
C、补助项目业主单位,扣除A、B项支出的余额,用于该项目的前期经费支出。
④安排计划
市发改委(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的产业发展状况、科技含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的补助标准,提出具体补助项目的安排计划。
每年根据市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合当年新增列的省、市重点项目情况,对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予以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