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标准,足额落实经费
各县、自治县、区(市)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具体标准,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四、妥善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中孤儿入学和医疗救助问题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各县、自治县、区(市)教育部门要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教育救助,保证他们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各地开展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首先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费用,使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切实解决其就医难、看病难的问题。
五、切实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工作
(一)五保供养形式。各乡镇对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必须是本人提出申请,无传染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入院协议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或代养人以及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签定协议,乡镇要按照协议按时兑现五保供养经费或代养费,确保五保供养对象有人照料。
(二)妥善处理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五保供养死亡后,其财产归所在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被代养人的财产作为代养条件的,被代养人死亡后,其财产按协议归代养人。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变卖,年满16周岁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及时将其个人原有财产交回本人。
(三)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五保供养档案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本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材料。
六、加强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市、县、乡(镇)三级财政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分批对76个老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缩小与新建的敬老院在室内硬件设施,基本功能等方面的差距。敬老院实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同时,敬老院要积极开展养猪、种菜等农副业生产,改善院民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要给予大力扶持,做到相关规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尽最大努力让敬老院在农副业生产活动中花小钱办大事,少花钱多办事。